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顏寬恒因被控詐領助理費等案,遭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依貪污罪判處七年十月重刑,並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八個月。顏寬恒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其所涉罪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於日前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全案源於顏寬恒遭檢方起訴多項罪名。其中,貪污罪部分指控顏寬恒在立委任內,利用林進福作為人頭,詐領助理費共計新台幣一0八萬元。
另一項爭議為顏寬恒位於台中市沙鹿區的豪宅,檢方指控該建物涉嫌侵占國有土地達一千零九十七點一四平方公尺。民國一一0年此案遭告發後,顏寬恒與營造公司負責人林進福,為掩飾犯行,涉嫌以「借款」名義,將四千五百四十一萬元轉給設計公司負責人張于廷,再由張于廷以此金額向顏寬恒等人進行虛偽的土地及建物買賣,此部分構成偽造文書罪。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時,依貪污罪判處顏寬恒有期徒刑七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偽造文書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竊占國土部分則判決無罪。同案被告林進福也因貪污罪及偽造文書罪,分別遭判刑七年八月及六月。案件上訴至台中高分院後,於今年九月十一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多數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