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公告美國實施對等關稅政策,核屬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所定不可抗力之事由,廠商於該政策評估及實施期間,受其直接或間接影響外銷出口,致無法於關稅法第63條第3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退原料稅者,申請期限准依同條第4項規定展延1年。
廠商依前點展延沖退稅期限,仍請於關稅法第63條第3項所定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財政部關務署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