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許姓男子於一一二年間,透過臉書謊稱徵求模特兒,誘騙女國中生自拍裸照,要求擺拍特定姿勢的私密照片,甚至以提供報酬為由約女方到KTV性侵,以私密影像脅迫女方。許男一審遭重判十三年,惟其上訴二審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原審除對話記錄外缺乏證據等,高分院認原審認事用法無不當,駁回上訴。
一一二年八月廿一日,許姓男子利用臉書認識一名女國中生,佯稱要參加攝影比賽,需要模特兒,指稱只要比賽得獎拿到五十萬獎金就分女方廿萬元,只要自行拍攝照片就先給部分現金,要求女方拍攝性感的照片,指示女童拍攝開腿、狗爬、摸胸等姿勢裸照,甚至要求拍攝露臉、呻吟甚至自慰私密影像,
同年月廿三日,許男便將女方約出至南市某KTV,並於包廂中違反女方意願性侵得逞,同日晚間還傳訊脅迫「還要一次」,揚言不配合將外流私密影像等。廿六日再以要給予避孕藥、拍攝報酬等,將女方再約到KTV性侵,但並未依約付錢,反而持續以錢、私密影像等要脅女童拍攝裸露照片、影像。
案經檢警調查將許法辦,一審依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之電子訊號罪、脅迫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之電子訊號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等六罪,判處許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許不服判決上訴二審,就拍攝部分,許男辯護人主張本案僅有對話記錄,其中欠缺補強證據,主張無罪。且KTV監視器影像只能證明兩人共同前往該地,女方進出包廂神色從容,事後也未及時報案或尋求親友師長協助,即便二人有性行為、應認是合意性交。
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女方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明確陳述其遭許誘騙、脅迫而拍攝裸露照片、影片等性影像,並詳述兩次遭許強制性交過程,所指非虛。原判決認事用法、量刑等均合理合規,許男上訴否認犯行為無理由,判處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