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同居人雖非繼承人 得請酌分遺產

東區陳先生問:朋友往生後,其有二子一女,小兒子說姊姊已出嫁,不能回家分遺產,要求她拋棄繼承,到底姊姊能不能繼承?若能繼承,可分多少錢,必須打官司處理嗎?另外,朋友也有一相處近卅年的同居人,生活起居食衣住行都是同居人在照顧,朋友每個月都給幾十萬的生活撫養費,請問同居人可以請求分遺產嗎?

答:我國「民法」繼承篇規定,父母親所生的女兒和兒子都有繼承權,陳先生的友人三名子女都擁有繼承權,不會因為出嫁失去與父母親的血緣親屬關係,而被剝奪繼承權。父母親往生,子女分遺產時,有些兄弟會請姐妹回來,以半強迫方式令其簽字拋棄繼承,導致兄弟姊妹為爭奪遺產而反目成仇,甚至興訟打官司,這在司法實務相當常見。

既然女兒有繼承權,到底女兒能分多少遺產,這部分法律稱「應繼分」,由所有繼承人平分;若父親以遺囑指定把財產全都遺贈給兒子,則女兒仍可主張取得應繼分的一半,即為「特留分」,特留分指特別保留給繼承人的部分,不能以遺囑來剝奪。舉例來說,父親生前留下一千萬元,已出嫁的女兒,跟哥哥、弟弟還有健在的母親四人都有權繼承,遺產均分四份,每人得二百五十萬元。若父親生前偏心,把一千萬元都遺贈給兩個兒子,完全不給配偶及女兒,則配偶及女兒可依法主張「特留分」,而各自取得一百二十五萬元。

另外,有事實上夫妻關係的同居人,若有證據證明他們雖未辦結婚登記,但確實有夫妻之實,已經共同生活長達二、三十年,陳先生的朋友往生前也有固定給同居人生活扶養費,依民法一一四九條得請求酌分遺產,惟司法實務上會判給多少,就要靠當事人跟律師去說服法官,讓同居人後半輩子有個保障。

此外,也可以試著比照「法律上夫妻」在一方往生時,類推適用民法一0三0之一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權。像前幾年有對男女名演員同居長達近卅年,分手後女方就是比照、類推適用這個條文向男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結果高等法院法官就接受這觀念。總之,雙方先談看看,如果談不成申請區公所方調解,如調解不成,不得再透過打官司解決。

(作者∕羅瑞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