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永豐銀行萬華分行林姓業務專員,涉嫌於一一二至一一三年間勾結外部集團,為二十八名有貸款需求的民眾偽造不實任職資料與薪資證明,向自家銀行詐取信用貸款,致使銀行方誤判並成功核撥十五筆、共計一千五百九十三萬元款項。台北地檢署經偵辦後,於二十七日依銀行法等罪名,起訴林員及共犯等三十一人。
檢方調查指出,林姓業務專員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起任職於永豐銀行萬華分行,負責貸款業務。他與蔡姓、李姓男子等人合作,共同策劃詐貸計畫,由蔡、李二人負責對外招攬有資金需求的民眾,再由其提供所掌控的公司資料,供申貸人虛報任職單位與薪資所得。
起訴書指出,蔡男提供其「想有行銷管理顧問公司」及「瞬境澄心公司」資料,李男則提供已無實際營運的「台灣網通」與「高通數位行銷」資料,讓總計二十八名申貸人偽造為該等公司員工,並虛構穩定收入的假象。林男與申貸人聯繫,指示對方提供個人銀行帳戶、密碼或對帳單,再由其親自變造帳戶的存提款明細與餘額,完成不實的財力證明並上傳至永豐銀行貸款系統。
為順利通過銀行內部的照會查核程序,林男更事先教導所有申貸人,要求他們熟記申請書上偽造的公司名稱、職稱及薪資等資料,以便在接到照會電話時能對答如流。最終銀行核准了其中十五名申貸人的貸款申請,並撥付款項總計一千五百九十三萬元。
永豐銀行在後續處理其餘十三名申貸人案件時察覺有異,經內部查核後發現此一詐貸集團,隨即停止後續撥款並向台北地檢署提起告訴。
檢方偵查終結,認定林男身為銀行職員,其行為觸犯銀行法之銀行職員背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蔡、李等共犯雖非銀行職員,但與林員共同犯案,依刑法第三十一條以共同正犯論處。其餘涉案申貸人亦因共同參與詐貸,遭檢方一併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