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國旗案逆轉 台灣國3人改判拘役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日凌晨,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等六人在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持美工刀及剪刀割毀懸掛的十多面中華民國國旗。案件歷經簡易判決、地院二審改判無罪後,檢察官上訴,高等法院廿九日認定其行為逾越言論自由界線,依公然損壞中華民國國旗罪逆轉改判三人各拘役十五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因審理超過八年,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予以減刑。

案件審理過程曲折。新北地院簡易判決原判六名被告各拘役二十日,得易科罰金。陳儀庭、陳妙婷和劉珮瑄三人上訴後,新北地院第二審改判三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案件上訴高院時,高院對於「台灣國」成員毀損國旗成罪是否違憲有疑,曾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高院認為「迅速審判」、「適時審判」或於「合理時間審判」是重要的司法人權,因遲未獲憲法法庭回應,於今年八月二十八日裁定繼續審理,不等憲法法庭判決。

高院審理後認為,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主觀上具有侮辱中華民國犯意,客觀上也有以公然方式損壞中華民國國旗的行為,構成刑法第一六0條第一項的損害國旗罪。

高院指出,言論自由並非漫無限制,法律不是不得對政治性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限制。判決指出,中華民國國旗為國家表徵,褻瀆國旗形同羞辱中華民國與人民,法律未禁止三人宣揚政治性言論,但要表達個人不同的政治理念,不是就得割國旗,且割毀數量高達數十面,也不是他們所有,顯逾越比例原則。

全案第一審繫屬之日為民國一0五年八月十日,迄今已逾八年,高院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酌予減刑。考量其犯罪手段及損壞數量,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保障,判處三人各拘役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