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已婚男友上酒店 女潑強酸報復判刑8年8月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中市三十九歲邱姓女子因不滿已婚的謝姓同居男友前往有女陪侍的酒店,於一一一年三月三十日凌晨,在台中市北區的住處停車場埋伏,持含硫酸成分的強酸溶液朝謝男頭部潑灑。導致謝男雙眼、顏面在內全身百分之二十九面積三至四度化學灼傷,造成毀容等重大難治傷害。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邱女上訴,依重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八月定讞。

判決指出,從事殯葬業的邱女與已婚的謝男發展地下情並進而同居。然而,兩人其後感情不睦,常因生活日常瑣事及感情問題發生爭吵。邱女因發現謝男去有女陪侍酒店消費,遂心生怨恨並尋思報復,她事先購買了成分不明、含硫酸的強酸溶液。再於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深夜攜帶強酸液體,前往台中市北區的住處停車場埋伏等候。

至三十日凌晨二時許,謝男搭乘計程車返抵住處前下車。邱女見狀,立即快步走上前,持預備的強酸液體,朝謝男的頭部及臉部潑灑。邱女犯案後留在現場,警方獲報到場,將她依證人身分帶回。警方發現邱女的手部、鞋子均有腐蝕痕跡,並在其車上查獲裝有強酸的瓶子,附近監視器也錄下其身影。邱女當時坦承因感情糾紛,才會朝謝男潑酸報復。

謝男遭強酸潑灑攻擊,造成其雙眼、顏面、頭頸、前後軀幹、雙上肢及左下肢,均遭受三至四度的化學性灼傷,總體表面積高達百分之二十九。此傷害導致化學燒灼傷癒後併發疤痕增生,造成顏面毀容、鼻翼變形、雙下眼瞼外翻、角膜混濁,以及頸部、顏面與雙上肢的嚴重活動度受損,經醫院診斷認定已達重大難治的重傷害程度。

全案在偵查階段,謝男原提告殺人未遂,邱女則否認有殺人故意,辯稱僅想傷害教訓男友。台中地檢署偵查後認為,邱女潑酸後未再有進一步攻擊行為,且攜帶的酸液數量尚不致於產生奪命結果,因此不構成殺人罪,改依重傷害罪起訴。

法院歷次審理均認為,邱女僅因感情不睦,即採取激烈手段造成謝男永久性重傷害,且其在審理中始終否認犯行,絲毫沒有悔意,犯後態度不佳,至今仍未與謝男達成和解。一審、二審法院均依重傷害罪判處邱女有期徒刑八年八月。

邱女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日前審理後,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此外,謝男另提起民事求償,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邱女應賠償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新台幣一千四百五十七萬餘元;該民事案件目前仍在上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