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同居人上酒店埋伏潑強酸 女子判刑8年8月定讞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三十九歲殯葬業邱姓女子不滿已婚的謝姓同居人出入有女陪侍的酒店,一一一年間對謝男潑灑強酸溶液,導致謝男重傷。一、二審依刑法重傷害罪判處邱女有期徒刑八年八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邱女與謝男原為同居男女朋友,邱女不滿謝男去有女陪侍的酒店,購買有硫酸成分之強酸溶液,於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深夜在台中市住處前等候謝男。謝男於翌日凌晨二時許搭乘計程車到住處前下車後,邱女持強酸液體從謝男頭部淋下。

判決表示,謝男身體、顏面等部位均遭強酸液體腐蝕,導致雙眼、顏面、頭頸、前後軀幹、雙上肢及左下肢三至四度化學性灼傷,佔體表面積百分之二十九,造成化學燒灼傷癒後併疤痕增生與頸部、顏面、雙上肢嚴重活動度、鼻翼變形及雙下眼瞼外翻、角膜混濁等身體重大難治重傷。

邱女犯案後留在現場,警方獲報到場後,將她依證人帶回,發現她的手部、鞋子都有腐蝕痕跡,在她的車上也發現裝有強酸的瓶子,她坦承因和謝男有感情糾紛,才會朝他潑酸報復,附近監視器也錄下邱女的身影。

謝男提告殺人未遂,邱女否認有殺人故意,只想傷害教訓男友;台中地檢署偵查後認為,邱女潑酸後,就未再攻擊謝男,且她攜帶酸液的數量不致於產生奪命,不構成殺人罪,依重傷害罪起訴。

一、二審認為,邱女僅因與謝男感情不睦,即採取對謝男潑灑強酸的激烈手段,造成謝男受到重大難治傷害,邱女始終否認犯行,絲毫沒有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且至今仍未與謝男達成和解,依刑法重傷害罪判處八年八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