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仁區林先生問:最近因為老婆外遇,我決定向法院提起離婚等訴訟案件,但是我想請問律師,如果結婚後所買的房子所有權是登記在老婆的名下,貸款卻都是我在繳,請問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答:我國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詮釋,簡單來說可以說是一種夫妻關解消後的一種結簡制度,亦即當夫妻離婚時,法律會要求把婚後所累積的財產全部攤開來計算,主要的用意是因為在婚姻經營過程中,經濟成果應該要由夫妻共享,這也是夫妻雙方致力維繫家庭所付出的努力應該要得到的分配。計算財產時,若累積財產較多之一方,依法律規定就應該要把差額的一半分配給對方。
而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上,應先計算出各自的「婚後剩餘財產」,也就是必需把自己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所得出的金額就是婚後財產。而婚後財產的具體計算法方是以「離婚基準日」當天的財產價額扣除結婚當日的財產價額所得出的結果,所以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結婚日」與「離婚日」或「起訴日」就變得相當重要。而請求點付之範圍,除了動產及不動產之外,倘若有未實現給付之債權也應列入分配。但需特別注意的是,有幾種狀況不用列入分配範圍:一、婚前就有的財產(但若於婚後繼續償還婚前貸款,或是婚前財產於婚後有變賣之情況即例外不適用)。二、繼承所得之財產。三、無償贈與取得之財產。四、無償取得或精神慰撫金。
此外,雖然法律原則上規定要平均分配,但在有些特殊的情況下,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減少或免除分配額,常見原因有:一、婚姻期間完全沒有付出,例如一方長期不工作,也沒有任何經濟或生活上的貢獻。二、隱匿或浪費財產。三、嚴重違反夫妻義務,對婚姻生活造成嚴重傷害,例如家暴行為、性犯罪行為等等犯罪坐牢。以上,法院都會依個案具體狀況而調整分配比例,來保障雙方的公平性。
而在離婚案件中最常見的爭議,就是婚後把房子登記在對方的名下,但是貸款都是由自己所支出,本案建議林先生提起離婚訴訟前有以下幾種作法,一、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亦即將應得之部分財產份額正式登記在自己名下。二、依照實際支付的房貸比例或雙方協議來計算應分得之價值並為登記。三、請求返還代繳之房貸金額,或依實際出資比例請求計算並返還差額部分,確保得到合理之補償。然而,上揭方法均涉及到複雜的相關法律問題及計算方法,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自己權利。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