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府城廣角鏡 〉難道坐視光電弊端任令禍及子孫?

烏山頭水庫大片光電板入侵,南部綠電再度掀起民眾的汙染、生態與能源的疑慮。(本報資料照)

吳威志

台南烏山頭水庫光電板引發熱議,專家指證歷歷,清潔電板應會汙染飲用水源!因此,是否該要求在地質敏感區禁設地面型光電系統?民眾黨團已提案修法,並要求停止水庫光電執照。

太陽能在台灣發展多年,出現光電亂象極為嚴重,並對環境衝擊引發諸多爭議。尤其全台規模最大的嘉義滯洪池光電場才風光商轉四年,卻遭丹娜絲颱風侵襲,逾十萬片光電板受損,凸顯政府能源政策躁進,代價全民承擔!

民進黨政府為水面型光電一路「開綠燈」,不需環境影響評估;倉促運行施作,卻未規範棄物回收、補救韌性,以及因應嚴重的極端氣候。在水面型光電每賣一億度電,比地面型多賺近四千萬元的龐大利益誘因下,業者為了「省成本」往往將社會責任、環境維護拋於腦後!

今年意外強颱讓嘉義六座滯洪池光電場災損超過十億元。用鋼索固定的浮力式水面設施,安全係數設定過低,低估了風災衝擊的承受力量,更低估了清理水中光電板的耗時耗能。顯然,當初未訂明確抗風標準,也缺乏法律強制性及第三方結構技師審查機制,無法有效把關。

這是水域光電政策急就章的結果,也是標案恐有「監管逃逸」的問題,尤其罰責、賠償責任與回收責任!甚至外界無法得知光電業者投標承諾內容和政府審查過程,簽訂私人契約之後就難以稽核。然而,這是要使用二十年的設置怎可如此怠忽!

綜觀水面型光電有兩大致富密碼「購電費率」和「大面積國有地」,吸引業者競相投入。依據台電「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水面型價格比較高,與「地面型」每度電相差近零點四元;以泰商元昱光電擁有嘉義三座滯洪池案場,全年售給台電收入約一點八億元。換算躉售二十年的長期利潤極為可觀。

另一個推展水面型光電的誘因是「大面積土地取得容易」,原因是滯洪池土地來自全台最大地主國營企業台糖公司。自二0二一年以來,台糖自稱已無償釋出二百一十五頃土地,讓水利署建置九座滯洪池,面積相當於八個大安森林公園。

然而,光電利益共生體是台灣業者取得標案後,將案場轉售給外商子公司經營。例如雲豹以十四點七億元價格將兆洋賣給GRP,而雲豹正是歷來政治獻金給綠營選戰要角的公司。無論如何,未能規範適當的利益迴避,已扭曲台灣再生能源政策。

台灣多數大型光電案場,背後母公司皆為外商,它們看到台灣有二十年綠電躉購制度,能夠穩定獲利才願意投資;然而,外商對台灣的環境往往置之不理,甚至難以想像二十年後,外商抽離留下的垃圾與汙染!

雖然招標規定業者必須召開說明會,取得縣市長與村里長同意;然而人性使然,利益的誘惑及共生的壓力,還有政府的便宜行事,如何拒絕?經濟部允諾定期檢驗以保安全,問題是執政黨想要快速推動再生能源,加嚴審查會導致綠能無法達標,所以過去犧牲了「環評」,現在終於嘗到苦果。

目前,環境部意識問題嚴重而對大型光電案場總體檢,成效如何尚未可知!惟許多專家認為,政府應先備製「累積性環境資料庫」,將過去幾千件「環境影響評估案」蒐集的各種環境調查資訊,統整便於查詢;並應增加結構技師第三方審查報告,計算合理的設施承受力量。

反觀桃園市在颱風吹出光電板問題後,市長張善政明確禁止在山坡地、環境敏感區、陳抗區設置光電板,既有設施每兩年一次須由第三方執行維運健檢,並增加廢棄模組處理、社會參與與透明等規範。此外,目前針對埤塘光電,土地使用許可皆不予核准。

事實上,浮力式水面型光電,國際已有多年先例,在非民生飲用水域仍可推動!當然,民眾黨提案,太陽光電審查應立法排除環境敏感區域勢在必行;此外,政府應修訂光電規範,新增抗風設計與定期檢驗,推動品質責任與回收制度!並對非敏感區域依照《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加嚴審查。為了台灣這片土地萬代子孫,我們絕不能坐視不管光電弊端!

(作者為雲林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