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張姓男子五年前酒駕開小貨車經南投埔里,撞上一歲八個月大女童後拖行輾斃她,女童祖父聽見「碰!」一聲衝上前抱起,驚見她頭已凹陷、腳骨折;南投地院一審依酒醉駕車過失致死罪判張一年,台中高分院二審以張沒和解、又翻供等,認為一審判太輕,撤銷改判一年六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男一0九年八月六日晚在家喝高粱酒,隔天開小貨車行經埔里西安路三段一六七巷附近,因轉彎沒有減速撞上一旁要過馬路的黃姓女童,對方更慘遭拖行、輾過緊急送醫仍傷重慘死;張經酒測值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
南投地院一審時,張坦承犯行,有行車記錄器畫面、女童診斷證明及酒測紀錄等可佐;一審並根據交通事故鑑定,結果認為張男飲酒開車經彎道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女童穿越道路未注意為次因,其父母疏縱未滿十四歲小孩於道路步行,也有違規。
一審指出,張酒測值零點一五雖未達公共危險門檻,但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酒醉駕車」的加重事由,考量張犯後留在現場自首,依法減刑,依酒醉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罪判他一年徒刑。
檢察官不服上訴,主張張男犯後一再矯飾犯行,經多次鑑定後,才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坦承犯行,導致被害家屬徒勞奔走,且張也沒達成調解、未賠償,被害家屬內心痛苦、煎熬難以言喻,認為張犯後無悔意、態度惡劣,一審僅判一年量刑過輕。
台中高分院二審再次勘驗車禍畫面釐清肇責,另女童祖父也說,當時帶她去看雞,孫女走在前面,後聽到「碰!」一聲就衝過去看,見孫女倒地但車子沒停下,將孫女抱起見她頭部凹陷流血、腿骨折。二審也說,案發至今五年,張反覆爭執肇事原因,二審時又翻供似主張無罪,認為檢方上訴一審量刑過輕有理由,撤銷改判他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