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長挖地道偷油 中油求償敗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桃園市一處民營加油站的彭姓站長於民國一0一年間夥同林姓、郭姓男子組成竊油集團,以挖掘地道、鑿穿油管方式竊取中油地下輸油管線油品未遂,台灣中油公司一一三年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修復費用五十七萬八千五百五十元,台灣高等法院四日宣判,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已逾請求權時效,判中油敗訴確定。

法院判決指出,彭男為加油站站長,於一0一年間與林姓、郭姓男子組成竊油集團,租下加油站附近廠房作為倉庫,計畫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埋設在地下的輸油管線,以挖掘地道、鑽孔接管等方式竊取油管內的油品。集團雇用三名外籍移工擔任粗工,進行挖掘鑿穿任務。

中油公司因發現油壓異常報案,彭男等三人竊油未遂遭逮。刑事部分,桃園地方法院依結夥三人以上竊盜未遂罪判決彭男與二名同夥各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中油認為油管遭破壞,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修復費用五十七萬八千五百五十元,並提出修復受損油管支出的統一發票憑證。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中油敗訴,中油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四日判決認定,郭姓、林姓、彭姓等三人確實造成中油公司油管損害,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但中油公司遲至一一三年八月十四日才提起本件訴訟,距離一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被告完成破壞油管行為已逾十年,明顯已逾請求權時效。法院因此駁回中油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中油敗訴,全案確定。

法院同時指出,中油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利益部分,因林姓被告參與犯罪行為所受領之報酬,並非應歸屬於中油之利益,此項請求亦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