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和平區公所課長藉發慈善物資詐9萬 貪汙罪判5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前台中市和平區公所民政課曹姓課長利用發放慈善物資機會,和經營電器行的陳姓友人共謀,由陳以「運費」為由開假發票不實核銷,曹詐得九萬多元公款;台中地院依貪汙等罪一共判曹五年、褫奪公權三年,陳違反商業會計法判一年二月,緩刑五年,可上訴。

台中地檢署一一二年八月依十二個貪汙治罪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既遂、一個未遂,共十三罪起訴曹,依商業會計法起訴陳;台中地院審理二年多,依貪汙等罪判曹男五年、褫奪公權三年,另依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判陳一年二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五年,應向公益團體提供二百四十小時勞務、接受法治教育五場。

檢方查出,曹男一0三年三月至一0六年十二月擔任和平區公所民政課長任內,明知公所收到各慈善團體物資,是由各單位在公所前發放,若有少數住處偏遠民眾無法來領,則由里幹事代發,並無雇請貨運司機運送。

檢方發現,曹找經營電器行的陳姓友人,請他開立日期、品名及金額均不實的發票,假借有多次「載運」慈善物資給民眾,藉此核銷不實的運費,經統計,曹、陳開立的假發票以運送白米、肉粽、救濟物資,或沙發及輪椅,每趟金額介於三千五百元至九千四百五十元不等,其中十二筆經核銷詐得九萬三百五十元;直至要核銷的第十三筆時,區公所內部才發現異狀追查曝光。

曹男在廉政署詢問時全部坦承犯罪,表示以營業稅百分之五向陳男買發票,後又翻供否認,辯稱每次都有雇用電器行載運物資,只有交付發票給對方核銷;陳男則坦言,不曾替公所載運物資,基於多年交情才答應曹幫核銷發票,拿到錢扣除百分之五稅金,剩下的都給曹,本身無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