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僅國中畢業、不具牙醫資格的的莊姓男子在彰化田中鎮開設牙醫診所長達二十八年,替患者做假牙、磨修牙齒等醫療行為,彰化地院一審依違反醫師法判他八月、緩刑二年;台中高分院二審發現,一審沒說明緩刑理由,且莊五年內還因酒駕被判刑,判撤銷莊緩刑,其餘駁回,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莊男八十一年起至一0九年間在彰化田中設立牙醫診所,替患者製作、裝設假牙及牙套,還會磨、修牙齒等醫療行為,至少向蕭姓、陳姓患者收費二萬四千元。
彰化地院一審查,莊男未取得合法牙醫師資格,未經牙醫師或鑲牙生指示,擅自為病患執行咬模、試模、印模及裝設假牙、牙套,及磨、修牙齒等,已屬反覆實施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醫療業務,考量他犯後坦承、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他八月,緩刑二年,應向公庫支付三十萬元。
檢方不服上訴,主張莊違反醫師法行為長達二十多年,顯非單一偶然犯罪,認為一審量刑過輕。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一審量刑妥適無違反比例原則,至於沒有和解部分,是因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才無法調解,莊非全無賠償意願。同時莊因酒駕被彰院判刑三月,至一一二年四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已與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緩刑要件不符,一審卻仍諭知緩刑,顯有適用不當違誤情形,判處撤銷莊男緩刑,其餘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