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張姓婦人丈夫於一一一年間過世,丈夫死後張婦陸續從亡夫銀行帳戶中三百餘萬提領一空,擁有繼承權的大姑、大伯察知後對張提告偽造文書,張婦表示處理財產是經丈夫同意,嘉義地院一審判處無罪,全案上訴二審,認張婦無丈夫生前授權證據,二審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遺產所得經扣除喪葬費及繼承所得後沒收。
張婦與亡夫林男無子嗣,林男父母、兄弟姊妹等血親中,僅剩大姊及四哥,繼承權分屬配偶張婦、大姊、四哥三人,遺財產應由三人共同共有。一一一年五月間林男身故,張婦以林男印章、帳戶等提領林帳戶中款項,陸續提出三0三萬六千二元,支付喪葬費用廿四萬餘後,剩餘款向均轉入張婦個人帳戶中。林家大姊、四哥事後得知,認張婦未經其他繼承人之授權或同意提領轉匯遺產,依偽造私文書提告。
張婦坦承有提領帳戶中金錢,但一一一年一、二月間,丈夫於生前就將自身印鑑、存摺交予自己保管,用以支付醫療等費用,也表示未來帳戶中的錢做為自己生活費、可自由運用。嘉義地院一審認林男在臨終前將財產授權給主要照顧者張婦使用,認張婦已取得丈夫授權,依亡夫遺願處置遺產,難認張婦有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主觀犯意,判處無罪。
全案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認林男對於自身財產歸屬有一定重視,僅於生病期間,方便支付醫療費用等才將印鑑、存摺交予張保管、使用,而林如有要將財產全部交給妻子,除書立委託書、遺囑外,即便林男不識字,也能透過錄音、訊息方式表示授權意願,但張婦並無相關憑據證明丈夫授權全權處理存款事實。認未循合法程序處理擅自盜蓋亡夫印章領取存款,損害銀行帳戶管理正確性及其他繼承人權利。
考量張婦自偵查至審理均坦承犯罪,因牽涉其他財產糾紛而未能與林男兄姊達成和解等情,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五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全案可上訴。遺產部分,經扣除張配偶繼承份額及喪葬費用後,餘下犯罪所得一三九萬七七二一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