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彰化縣花壇鄉李姓前鄉民代表涉在任內利用職權,替一處沒道路的「袋地」爭取開闢側溝和開路鋪柏油,使土地順利出售,獲不法利益,一審依涉犯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犯罪所得九十三萬餘元沒收,二審十一日審結,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起訴書指出,李男在一00年擔任彰化縣花壇鄉鄉民代表期間間,得知鄉內有一筆土地要出售,因沒建築線,賣不出去,李告知胞妹,不能指定建築線一事,可用增設側溝及鋪設柏油方式,讓土地能提定建築線,李男胞妹找人合夥買地,以低價順利取得土地。
李男明知胞妹為地主,身為鄉代應利益迴避,加上該塊土地過去無淹水情況,也非易淹水地區,無興建水溝的必要性與急迫性,仍涉利用職務之便,在一0五年鄉代會第二十屆第八、九次臨時會議中,提案「以增設側溝及鋪設柏油方式,以維村民生命財產安全」,請公所辦理新建路面側溝、鋪設柏油,讓土地能提定建築線。
該土地順利增設側溝、刨除舊有路面柏油瀝青,鋪設新的瀝青路面後,成功創設該塊土地是鄰接公所養護的「現有巷道」外觀,使該土地將來可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指定建築線」,因而提升土地價值,順利賣出。李男獲得買賣土地仲介佣金九十三萬餘元,全案由法務部廉政署發現不法後,移送檢方偵辦。
一審時,李男否認有對鄉公所人員施壓,以及曾對胞妹妹等人表示會處理建築線,也稱當地巷道確會淹水,申請側溝是鄉民提案,雖有在會勘記錄簽名,但不知內容,也不知為何相關案件被加註「有關代表反映」等字樣。
一審審認,李男擔任鄉代十六年,又曾在鄉公所課設課任職,熟悉申請指定建築線等相關法令,有悖「不循私舞弊,不營求私利」等鄉代誓詞,明知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仍使土地有指定建築線以獲取請求不法利益,以及土地買賣仲介佣金九十三萬三千四百三十五元不法利益。
一審指出,李男所為濫用民意代表職責,敗壞官箴,應嚴予非難,再考量偵查初期自承犯罪,其後迥異其詞,可認並無悔悟之心,態度欠佳,再考量犯罪手段、國家受侵害損度等一切情狀,判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沒收犯罪所得。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昨日審結,駁回上訴,認定一審量刑適法,李男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