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男大生一再約少女嘿咻 法院斥「知法犯法」判10月恐入獄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某大學財經法律系一年級許姓男學生,先前因對少女性交經檢方緩起訴,但他不悔改又約另名十三歲國中少女到網路咖啡館包廂摟抱、口交,許犯後賠償調解成立,並請求減刑;法院認為,許為法律系學生卻知法犯法,不足同情、不予緩刑,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十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許男今年七月在一家網咖搭訕少女並互加IG好友,同月二十二日以邀約打遊戲約她到網咖有床鋪的包廂見面,還不斷可以擁抱嗎等語,少女不堪其擾勉為同意,卻遭許環抱摸胸,後又要求少女口交得逞,過程中少女驚見許疑似拿手機偷拍就馬上離去並報警。

許男落網後在警詢、檢方偵訊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也和少女指證相符;少女證稱,許問她「可以抱一下嗎」,自己本來拒絕但許來回問了三、四次她覺得很煩才說「好抱一下」,但許又繼續問可不可以幫忙「吃」,還提議「一千塊可以嗎?」「二千塊可以嗎?」

少女表示,因許男一直不停要求,她原本都堅持不要後來心軟答應;台中地院認為,少女先前雖拒絕,後因許不斷央求勉為同意,難認有違反其意願。許男及辯護人並主張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法官認為,案發時許就讀大學財經法律系,較一般人有相當法律智識,且他先前就曾對少女性交經檢方緩起訴,現仍於緩起訴期間內又再犯,可見他主觀惡性不輕,不足同情。

法官審酌,許造成少女身心負面影響,但犯後坦承、賠償少女六萬六千元調解成立,但仍考量他是法律系學生,受大學法治教育應較常人更知法守法,先前又曾獲緩起訴處分恩典,這次再犯難認有悔悟,不宜宣判緩刑,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他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