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基隆市議員韓良圻詐領助理費658萬 判刑7年4月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基隆市議員韓良圻涉嫌以人頭詐領議員助理費及春節慰問金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有期徒刑七年四月定讞。韓良圻自民國九十八年起至一0七年十二月止,先後以簡姓及楊姓友人名義申報公費助理,詐領薪資及春節慰問金共六百五十八萬餘元,犯行期間長達九年五月。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韓良圻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起到一0七年十二月止,先後擔任基隆市第十六、十七、十八屆議員。檢方調查發現,韓良圻於九十八年至一0七年十二月底期間,並未實際聘用簡姓友人為公費助理,一0五年十月一日至一0七年十二月底止也未實際聘用楊姓友人為公費助理,卻以兩人名義向基隆市議會申報公家助理費用。

韓良圻在二審期間否認犯行,辯稱相關款項用於私聘助理以及服務處經常性開銷、議員職務相關的非經常性開銷等公益支出,並沒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不法意圖。但二審法院認定,若韓良圻未實際聘用公費助理而假借為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自始即出於不法意圖,事後資金用途為何,即使用於私聘助理,也與成罪與否無關。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原判處韓良圻八年徒刑、褫奪公權四年。韓良圻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考量韓良圻犯行長達九年五月,均未實際聘任足額公費助理,而浮報及虛報詐領補助費,金額達六百五十八萬元,辜負選民付託,更無視法律規定,且犯後否認犯行,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四月,褫奪公權三年,未扣案犯罪所得追繳沒收。

此案另涉及韓良圻的助理楊士弘,一審被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十八萬元,二審改判五月徒刑。韓良圻另被控教唆兒子韓東叡在無交易情況下,於公司帳冊虛列八萬元工程費,涉犯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一審判刑四月,可易科罰金十二萬元。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韓良圻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