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潛店老闆侵入裸睡女學員房間 指侵下體打手槍判7年10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潛水店老闆兼教練涉在前年六月間邀約一名女學員在其經營的潛店慶生時,期間趁女學員不注意時,翻找女學員包包後,得知女學員下榻旅館,事後再向旅館櫃台佯稱忘記攜帶房卡後,取得房卡進入當時裸睡的女學員房內,陳男在女學員掙扎下,仍以手指侵入女子下體、射精在女子肚子上,二審十三日駁回上訴,仍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七年十月徒刑,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姓男子在台中市經營潛水店,也有擔任教練及醫療救護工作,陳男在前年初十,透過網路認識一名學潛水的女學員,因女學員六月生日,陳男在當月邀約女學員到他經營的潛店慶生,趁女學員不注意之際,翻找女學員的皮包,看到女學員的住宿旅館房卡,得知女學員當日下榻的旅館、房號,慶生在當日凌晨結束後,女學員返回旅館,陳男在同日上午八時許,向旅館業者佯稱忘記攜帶房卡後,向業者取得房卡,順利進入女學員房間。

女學員當時裸睡,看到陳男入房十分驚訝,陳男佯稱送早餐進房後,不顧女學員要陳男離開,反而關燈、脫去身上衣物,強壓女學員親吻、上下其手,不顧女學員掙扎,陳男以手指侵入女學員下體得逞,最後射精在女學員肚子上才離開。女學員事後向朋友告知此事後,報警提告,檢方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侵罪起訴。

一審時,陳男否認犯行,辯稱當時雙方互動良好,女學員沒有拒絕,也沒有把手指侵入女學員下體,但女學員證稱,陳男犯行時稱「很喜歡你、已經離婚單身了,希望我做他女朋友」,她則回「若真的喜歡我,不該這樣對我,你這樣是強暴」,陳男才射精在她的肚子上。

法官認為,陳男未告知女學員即拿女學員手機,傳送資料給自己,除證明其心可議外,也可推論陳男有未經女學員同意,翻找女學員手機內訂房紀錄、包包的犯行,以及未經女學員同意,進入其房間的故意。

一審認為,根據女學員證詞、相關證人的對話紀錄,可認定陳男侵入女學員房間後,強制性交的犯行,輔以陳男犯後不認罪,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狀,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刑七年十月。全案檢方與陳男都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昨日審結,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