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城廣角鏡〉政府宜速補救忽視的新住民權益

民眾黨立委麥玉珍(前中)11月11日在立法院舉辦「讓多元共融有根有據-督促新住民發展署成立行動」記者會暨座談會。(中央社)

■吳威志

新住民團體近日集合近二百名代表,在藍白立委廿多席親自出席的共同推動下,在立法院舉行「督促新住民發展署成立記者會及座談會」;訴求政府落實一一三年七月經立法院通過的「新住民基本法」,尤其至今尚未成立的新住民組織。

依據「新住民基本法」第四條「內政部應設置中央三級行政機關,統籌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及多元服務」,該法第五條亦規定,必須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又第六條也規定「每年必須總體檢討及改進」;但該法於一一三年八月十二日總統公布至今已逾一年多,明顯違反上述三條法律!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麥玉珍做為一位主要推手,在現場大聲疾呼應速設立「新住民發展署」,以推動相關政策;眼看至今年十月止,相關組織法案仍在立法院審議,成立進度不如預期,引發許多新住民團體關注,認為政府漠視新住民權益、怠忽依法行政。

事實上,新住民是台灣五大族群之一,目前人口數大約六十一萬人,占台灣人口總數百分之二點五,如果再加上第二代子女,早已超過一百萬人;若是再加上原生國籍相關的外國移工人數八十五萬人,確實已是台灣社會非常巨大的少數族群!

廣義新住民人數,遠比台灣族群中的原住民、客家人更多,若以簡單比較,政府設有原住民、客家人所屬的中央二級機關,卻對一個中央三級行政機關遲遲未能有其專屬組織,確實有其可議之處!

或許有不同主張者或內政部官員認為,既然原生國籍的新住民依據「國籍法」取得身分證,就等於是中華民國國民,如何再以新住民自居?若必須定義新住民則應係尚未取得國籍之前的居留時間,至於在台出生的第二代均屬國民皆應平等,不應有特殊差別待遇!

然而,此說忽略了憲法第一四一條所定「敦睦邦交」與「促進國際合作」,縱然是「新住民」亦應基於憲法第十五條規定,給予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應有之保障。更何況我國連蒙藏人士都曾基於各民族地位,特別予以扶植,其生活習慣所宜之發展,那麼目前廣大族群的新住民也應有其特殊保障。

更進一步而論,新住民為台灣生育率貢獻約百分之十的生力軍,雖然近年來通婚數從二00三年高峰的十對夫妻中約有三對下降至約一點三對,導致新住民二代的出生數跟著減少;但直至目前仍是台灣經濟、社會不可或缺的一群龐大力量!

所以,如何減輕新住民的生育壓力,如撫養補助、教育費補貼等,讓其多數仍有再生的意願;甚至如何讓新住民及其第二代的技術提升,比目前勞動部的移工久留制度更讓台灣具有競爭力;尤其設置獎學金鼓勵第二代留學父母原生國籍,更是促進兩國交流、國際合作很好的機會!

另外,「就業服務法」針對外籍人士或新移民就業歧視定有十九種包含居住地、種族;但除職業上保護,並未擴及新移民所普遍遭到岐視的教育平等法規、生活權益法規,實有進一步研議的空間。除此,尚有新住民語言老師認證、技術士考證都應爭取輔導、獎勵,未來皆需在施行細則加入實施!

所以,新住民需要單一窗口整合服務,讓資源真正落地!「新住民基本法」既然規定應成立「新住民發展署」,為了整合目前分散於各部會的教育、就業、醫療、福利等協助,有其刻不容緩的需求;這是實踐多元文化精神,更是發展台灣、保障人權的積極作為!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