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調查局台北市調處調查官郭詩晃,於民國一0六年間偵辦潤寅集團詐貸案時,涉嫌收受負責人王音之透過金主洪村騫交付的五百萬元賄款,並將該案以查無不法簽結。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郭詩晃因違背職務收賄罪遭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六年定讞,須入監服刑。
全案源於潤寅集團負責人楊文虎、王音之夫婦自民國九十九年起向十二家銀行詐貸逾四百七十億元,兩人已於民國一一0年各遭判刑二十五年及二十七年定讞。檢調深入追查時發現,王音之為避免犯行曝光,於一0六年間透過積欠九億元債務的金主、有富集團總裁洪村騫,聯繫上承辦該案的調查專員郭詩晃。
根據調查,洪村騫為討回借款並與郭詩晃建立關係以利都更案,居中牽線。他將裝有五百萬元現金的水果禮盒送至郭詩晃母親住處,並提醒「不要將水果箱送給別人」。郭詩晃收賄後,儘管已掌握潤寅集團金流異常等事證,卻長達一年半未積極偵辦,並於一0八年一月,在未深入查證下,以「查無具體不法事證」為由,將全案改列參考資料後存查。
全案會曝光,是因檢調於一0八年搜索潤寅公司時,查獲一個隨身碟,經數位鑑識還原後,發現一份Excel檔案中,有兩張支票的支付廠商註記為「調查局郭」,進而循線查出郭詩晃涉貪。
法院審理期間,郭詩晃辯稱未收賄,但法院根據洪村騫證詞,以及郭詩晃從未依規定向上級或政風室報告關說,甚至反向請託洪村騫協助其升遷等情事,認定其辯詞不足採信。一、二審均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郭詩晃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六年,並追徵沒收不法所得五百萬元。
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郭詩晃上訴,全案定讞。而已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退休的郭詩晃,另遭懲戒法院判處撤職、停止任用四年及罰款六十萬元,目前上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