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區林先生問:前不久,屢有地方議員因涉助理費被起訴甚至判罪新聞,助理費本來就是要給民代聘用助理提升問政品質,為何民代拿了還會被判刑,實令人費解。
答:議員助理費制度本意是讓民代能聘僱足夠人力,協助問政、處理民眾陳情等服務。惟長期以來相關爭議卻層出不窮,從「虛報人頭」到「浮報薪資」,再到助理疑似「捐回薪資」給議員等等,導致制度的透明度與正當性屢被質疑。此非個別議員的道德瑕疵,而是制度設計本身留下灰色空間,使某些人得以遊走在規範邊界。現今助理費制度至少存在以下結構性問題:
一、「人頭助理」是最關鍵漏洞:所謂人頭助理指掛名領薪、卻未實際從事助理工作,被掛名者可能只偶爾幫忙辦活動跑腿,甚至完全未曾在辦公室出現。雖有辯稱這些人多少有「幫忙」,但若缺乏持續性、固定報酬與指揮監督關係,就不符合助理的本質。因現行制度並沒要求揭露「實際勞務內容」或「工作成果」,常被認為只要完成形式上的聘僱,即可支領助理費,導致人頭助理成為最易運作的灰色模式。
二、「浮報薪資」成為變通方式:此亦為常見爭議,例如申報助理月薪五萬元,卻只給三萬元,剩下的兩萬元哪裡去?常見說法是用於「加班費」、 「支付私聘助理」及「助理自願捐回」,但助理自願捐回薪資本身就很不符合常理,薪資本應是勞務對價,不可能存在大規模「願意倒貼」的狀況。此反映制度上缺乏保障與透明,讓助理薪資以名義金額呈現,卻與實際勞務對價脫節。
三、助理費被當作多功能預算:助理費是議員少數能「自由運用」的固定經費,有人會將其視為服務處運作資金,支付服務處開銷。但助理費的定位本質非常清楚是「人事費」,非雜支、也非服務處經營費用。當助理費被挪作他用,就會出現制度目的與實際運作完全脫節的情況。將助理費挪為服務處支出,實務上即可能會被認定有利用職務詐取財物而涉犯貪汙罪行為。
四、大部分爭議並非「個別議員問題」,而是制度問題:被起訴的議員總會提出各種理由,包括支付私聘助理、補貼辦公室開銷、幫助弱勢等。但不論理由多麼具公益性,助理費卻是一筆有明確用途的公共資源,其使用方式必須要「符合助理人事費的本質」。制度未明確規範資訊透明與使用方式,使許多人抱著「只要形式上合法,就算合理」的心態,導致灰色空間不斷擴張。
五、結語:制度透明,才能避免誤會與濫用。助理費制度的核心精神,是讓民意代表有足夠能力推動問政工作。惟制度仍充滿灰色地帶,就會持續被外界質疑,也對真正努力的議員與助理造成傷害。改革的方向並不複雜,守住透明、合理、專款專用原則,讓制度回歸本意,公共資源能真正用在應該被支持的人事上,才是眾所樂見。(作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