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城廣角鏡〉非洲豬瘟食安責任歸屬中央或地方?

非洲豬瘟案,台中市長盧秀燕(右三)鞠躬道歉。(中央社)

吳威志

上個月台中市梧棲一處養豬場死亡豬隻驗出非洲豬瘟陽性反應,當日十二時起全國豬隻禁運禁宰五天,也禁止廚餘餵養豬隻,同時停止豬肉出口。

然而非洲豬瘟後續的處置,尤其食安責任歸屬,給了外界不良觀感,似乎中央與地方互相推卸。事實上,近期從黑心大腸、非洲豬瘟,到芬普尼雞蛋,食安破口連環爆,是該檢討落實食安制度了!至少中央不容置身事外!

平心而論,中央政府的責任在於邊境檢疫和制定全國性的防疫政策,偏偏此次事件的主角「非洲豬瘟」不會無中生有,必然「境外移入」,台灣本土不會生成此類病毒;所以邊境管理存在疏失,才會出現連鎖反應!

而地方政府的責任在於執行中央的政策,特別是在廚餘養豬的管理與落實,是否有著足以詬病之處?諸如有無執行中央規定的蒸煮廚餘餵養豬隻!甚至,在疫情發生後,如何迅速啟動防疫機制,加強對豬農的訪視與管理。

基於地方政府有其執行之責,台中市議會民進黨團七位議員要求監察院調查市長及相關局處是否怠忽職守;值得一提的是,盧市長不僅立即進行預防性撲殺,且在議會道歉並撤換兩位局長;而中央主管機關至今尚在迴避責任!

立法院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集人廖偉翔分析,中央機關之間權責不明,加上賴清德當年未明確禁止廚餘養豬,顯然中央失職才是元凶。不可諱言的,中央政府負有防堵境外病毒移入的第一道防線,不能將疏失責任轉嫁地方政府。

中央更是建立統一指揮平台的主管單位,地方是不可能「升級」接手,去做跨域蔓延的處置、國際介入的申請;因此藉由監察院調查,或可釐清中央政府該負的責任,也是對國人食安與健康權的重視。

其實,中央政府應負幾近完全責任的另一個理由,就是來自行政院過去的主張及司法院大法官一味的支持;那就是憲法法庭曾以憲判字第六號萊豬釋憲案,重傷國民健康權,也是這號解釋不容地方政府更嚴執行健康權!

二0二二年行政院函告台北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與桃園五議會所通過「瘦肉精零檢出」的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便說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

食品安全即是健康權的一環,大法官附和行政院的此一憲判,造成侵犯地方自治權的疑慮:難道地方為了人民健康訂立標準,進一步加強規範、把關更嚴、執行更多不可以嗎?從地區人民的健康觀點,釋憲案已將權利與責任歸屬中央了呀!

二0二二年二月行政院代表出席憲法法庭辯論主張「中央有全國一致性必要;萊豬進口、檢驗是中央專屬事項」。最後,憲法法庭判決凌駕地方議會、地方政府,否決兩機關對「健康權」的更多立法與執行。

當時,大法官蔡明誠提出不同意見書,擔憂萊豬案釋憲有所不妥!畢竟釋字第七三八號曾解釋地方立法捍衛健康權實與「牴不抵觸」憲法無關。但憲判仍究保護「國際貿易」利益;助長行政權恣意!如今,「邊境檢驗」產生食安漏洞,怎可推給地方政府呢?

(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研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