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取簿手重判改輕判 惹議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擔任詐團「取簿手」,十八人遭騙一百三十萬元,台中地方法院重判陳十年八月徒刑,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對刑度「大打折」,改判二年四月。刑度落差之大,檢警批評「打詐打回輕判原形」,讓國人空歡喜。

陳姓男子是一名白牌車司機,去年十月加入LINE群組「轉單中心」擔任取簿手,負責替詐團到台中、桃園及嘉義的超商,領了三個裝有人頭帳戶的包裹並轉交上游;詐團再利用虛擬幣、股票等投資詐騙,向十八名被害人詐得一百三十萬元,贓款分別流入陳領回的三個人頭戶中。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不知包裹內是帳戶資料。但中院認為現今快遞服務多元,在沒有涉及不法而需要隱匿實際收件人的情況下,實難想像有人願意負擔較高成本,並承擔遭侵占或遺失風險,而多花錢找陌生代領。

中院認為詐騙極猖獗,詐團利用人頭戶收贓款,這種行為可預見涉及詐欺,陳已三十九歲、大學畢業,已婚有二名兒女,有相當社會經驗,且他前年才開妻子的車載人去超商領包裹,害妻子捲入詐欺案。

一審指依陳的經驗,明顯可知正在從事詐騙工作,有詐欺、洗錢不確定故意,審酌他當詐團取簿手,使欺罔斂財歪風更氾濫,「應予以重懲」。經斟酌刑法目的、量刑權的法律拘束性原則,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判他一年八月至二年不等徒刑,二十一罪合併應執行十年八月。

但台中高分院卻認為陳不是詐團主要幹部,三次取簿犯罪所得分別只有二百六十元、二百六十元與二百元,總報酬僅七百二十元,他雖否認犯罪,但不爭執領取包裹、轉交過程,在別無其他加重事由下,一審量刑有逾越罪刑相當疑慮。

因陳犯罪時間密接、角色相同,侵害的不是不可替代或不可回復的個人法益,台中高分院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改判陳二年四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