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穎孟告發前辦公室主任涉貪 北檢認定共謀詐領助理費起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議員林穎孟涉貪衍生案外案,林穎孟曾告發其前辦公室主任吳香君涉入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吳女與林穎孟共謀,將已資遣助理虛報在職以詐領薪資支付資遣費,金額約三萬五千餘元。檢方二十五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將吳女起訴,但考量金額在五萬元以下,建請法院減輕其刑。

全案緣於林穎孟被控詐領助理費案,林穎孟在偵查及審理期間,多次指控辦公室事務多由時任辦公室主任吳香君負責,並告發吳香君涉嫌犯罪,聲稱自己背了黑鍋、蒙受不白之冤。台北地檢署分案調查後,針對楊姓助理薪資部分,認定吳香君與林穎孟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屬共同正犯。

檢方調查,林穎孟自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起聘用楊姓男子為公費助理,後因故決定於一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將其資遣。由於資遣費並非議會補助範圍,林穎孟為免除自行支付這筆費用,涉嫌與吳香君謀議,在一0八年十月份仍將楊男登載為公費助理,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及勞健保等款項,共計新台幣三萬五千五百八十三元。這筆款項實際上被用來抵充楊男的資遣費,直至同年十一月才正式辦理停聘。

台北地檢署二十五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起訴吳香君。起訴書中也提到,考量吳女涉案情節及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五萬元以下,依規定建請法院減輕其刑。

至於林穎孟本人涉及的刑責,台北地方法院已於一一三年十一月做出一審判決。針對詐領楊姓助理薪資部分,法院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林穎孟有期徒刑三年八月,褫奪公權二年;另針對林穎孟為扶植前男友葉曜彰的「米達克星球」公司,以郭姓員工充當人頭助理圖利部分,依公務員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月,褫奪公權三年。該案上訴後,目前正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