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洩空軍內部文書收賄17萬 前飛官更三審改判12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中校教官樓文卿涉共諜案,遭控交付內部文書予中共官員並收受賄賂。全案歷經多次審理,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於二十七日宣判,考量樓文卿交付之文書價值不高、犯罪所得僅約新台幣十七萬元,且案件纏訟逾八年,依速審法等規定減刑,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全案仍可上訴。

樓文卿目前獲交保停押並接受電子手環科技設備監控,二十七日宣判時並未到庭聆判。 台灣高檢署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全案緣於中國大陸解放軍軍官鎮小江透過退役飛官劉其儒(通緝中)牽線,吸收樓文卿等人。 樓文卿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至一0四年間任職空軍中校教官期間,受劉男引介赴國外與中共官員會面,並提供空軍內部文書,協助劉男從事間諜活動並獲取報酬。

更三審合議庭指出,樓文卿雖在審理中否認犯行,但依卷內事證足以認定其犯罪事實。其行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現役軍人瀆職罪及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法院從重依幫助敵人之間諜活動罪論處。針對檢方起訴指控樓男交付「核定為機密」文件,合議庭調查後發現,該機密文件存放於具保險鎖的公文保密櫃,非樓男職務保管範圍,且無證據顯示其曾借閱,因此認定其交付者僅為未經核定為機密之內部文書,不構成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罪。

合議庭審酌樓文卿身為空軍官校畢業之中校軍官,受國家栽培,理應具備保密防諜常識,卻受利誘提供內部文件供人閱覽並收受美金四千元及新台幣五萬元(合計約新台幣十七萬元),嚴重損及國軍形象。但考量其無前科,交付文書參考價值較低、收賄金額不高,且曾一度認罪,加上案件自繫屬起已逾八年未確定,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故將更二審的十七年刑期改判為十二年。

同案被告、前空軍官校副指揮官葛季賢,此前歷審均獲判無罪,且因檢方未上訴已告確定。樓文卿部分,一審及更一審曾判無罪,但經最高法院兩度撤銷發回,更二審改判十七年重刑,經最高法院第三度發回後,更三審二十七日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