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彰化縣陳姓男子一0三年讀大學時,在網咖打工,涉嫌性侵到店內消費的十三歲國中少女,少女因家庭觀念保守,不敢聲張,直至成年後,才向檢警提出告訴,一、二審審理時,陳男都否認犯行,強調未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但未被採信,判刑八年,少女另外求償二百萬元,台中高分院判陳得賠八十萬元,全案確定。
檢警調查,陳姓男子一0三年間是大學生,在彰化縣一間網咖擔任服務生,認識當時讀國中的十三歲少女,同年四月間,陳以臉書傳訊邀約少女蹺課後,將少女帶往其住處,將少女強抱至房間內後,不顧少女意願,脫光少女衣物,戴上保險套後性侵得逞。
回到家後,少女害怕被責怪,不敢向觀念保守家人傾訴,選擇隱忍封存記憶,但多年來持續受到影響,這些創傷讓她難以進入親密關係,甚至曾出現情緒崩潰狀況,直到成年後才在去年鼓起勇氣提告。
案件審理期間,陳男全面否認,強調兩人之間沒有發生任何不當行為,反覆質疑少女多年後才提告可信度,但彰化地院審認,案發時少女尚屬年幼,考量恐遭父母責難、社會眼光,選擇沈默隱忍,成年後思慮成熟,已有勇氣面對過往遭性侵一事,雖事隔多年才提告,未違反常理,據此追訴陳男犯行,合乎情理。
此外,少女多年來曾向哥哥、同學等信任對象透露內心創傷,其當時情緒與敘述具有「真實經驗反應性」,屬於重要佐證,法官據此依對未滿十四歲少女犯強制性交罪,判刑八年,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駁回,維持原判,目前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另民事部分向陳男求償二百萬元,台中高分院審酌判陳需賠八十萬元,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