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許姓等十二名警員於一0九年至一一一年間,配合十七名代辦業者,將違規遭吊扣牌照的車輛,以虛偽罰單吊銷牌照,使車主能重新領牌上路,若以每日租車金額二千三百元計算,圖利金額達四千四百萬元,檢方二日偵結依貪汙罪起訴涉案二十九人,台中市警局表示,案發時涉案警員已記過調職,檢方起訴後,依規定停職。
起訴書指出,台中市警局許姓等十二名警員,負有調查犯罪及取締行政不法行為職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若超速達六十公里以上,除當場禁止駕駛、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需吊扣牌照六個月(一一0年六月一日前為三個月)。另外,若有未懸掛號牌、牌照吊扣期間行駛等情形,除罰鍰並禁止行駛外,並將「吊銷」牌照。
廖姓等十七名汽車業務代辦業者,因有車主超速等危險駕駛事由遭罰吊扣汽車牌照,便與願意配合許姓等十二名員警,明知車主並無違規事項,虛偽開立不實交通違規舉發單。
檢方查出,代辦業者進而持不實舉發單繳納罰鍰,至監理站繳回原車牌辦理吊銷牌照手續,並立即換發新牌照,使車主可重新開車,以此方式規避遭「吊扣」牌照而不得使用車輛的不利處分。一0九年至一一一年間總計,使一百五十四名車主獲得提前使用車輛三至六個月的不法利益,總圖利金額破四千四百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