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健保個資 最重可罰千萬元


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日三讀通過制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明定健保資料利用管理機制,並賦予民眾得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若未經核准擅自利用健保資料,最重可處一千萬元罰鍰,取得資料應予銷毀。

許多政府單位、醫院、學術機構會將健保資料用於研究,但一一一年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健保資料庫供公務機關或學術機關統計或研究合憲,但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停止使用規定,判定違憲,應於三年內修法。

行政院會五月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二日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相關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利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審查核准,審查時由由主管機關、保險人分別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公民團體、社會公正人士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審查會參與審查;其中專家學者、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申請者執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不得含有可識別個人身分,若計劃執行完成,應將結果報告提供給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若於申請日十五年內使用健保資料衍生產業利益,應提撥一定比率回饋金納入全民健保基金。

關於民眾退出權規範,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衛福部、健保署公開持有健保資料時,當事人得就其健保資料全部或一部分,請求停止他人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

三讀條文明定,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自處分送達日起一年內不准申請,已經取得的健保資料也應該予以銷毀。

另有鑑於健保資料機敏性,若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健保資料庫設備機房,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