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沈姓男子和兒子吵架持獵槍槍口對準小孩,偵查檢察官卻認沈持槍是供傳統文化之用不構成刑責,僅依恐嚇罪起訴;南投地院一審依恐嚇罪判沈拘役五十五日,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沈持槍恐嚇兒子行為逾越傳統目的,擴張審理範圍後撤銷改依槍砲罪判他二年,緩刑五年,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沈男一一三年十月十四日晚上八時在家和兒子口角,竟持一把自製獵槍指向對方,後來兒子嚇到逃離報警才曝光;沈辯稱,他是原住民,長槍是在山上撿到僅用來打獵,未供其他非法用途。
當時偵查檢察官認為,沈有山地原住民身分,且該槍粗糙,認為沈辯詞與常情無違,以他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要件,未經許可持有槍支,但供生活工具之用,僅屬行政罰,刑事不罰,僅依恐嚇罪嫌起訴。
南投地院一審認為,沈既稱長槍是用來打獵用的,則持槍之初應無犯恐嚇意圖,難認他持長槍部分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無從審理,僅依恐嚇罪判沈拘役五十五日,得易科罰金,長槍沒收。
二審考量,沈持槍時間短,犯後坦承、和兒子調解成立,家中經濟狀況不佳、需扶養三個小孩,撤銷改依非法持有非制式獵槍罪判他二年,併科罰金三萬元,緩刑五年,應提供二百四十小時勞務、參加法治教育五場,並禁止對兒子家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