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府城廣角鏡 〉雙重國籍違法嗎?論陸配參政權


吳威志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十二月三日舉行國籍法修法公聽會,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吳威志上台發言。(中央社)

立法院十二月三日召開《國籍法》修法公聽會,討論陸配參政的法律爭議。源於花蓮陸配村長鄧萬華因具有雙重國籍而遭解職,花蓮縣政府雖以訴願撤銷原處分,但遭內政部反對。藍白兩黨有意修法補救,不料內政部長劉世芳卻以擔任公職只能對單一國家效忠反對。

雙重國籍是指一個人同時擁有兩個或以上國家的公民身分。國際上,身分認定通常基於「出生地主義」和「血統主義」兩個主要原則,當這兩個原則同時適用時,就可能產生雙重國籍情況。

根據一九三0年海牙「國籍法公約」四大重要原則,包括:國籍必有原則、國籍單一原則、國籍自由原則和國籍主權原則。其中,國籍單一原則反映了國際社會希望避免雙重國籍造成衝突。

然而,許多國家在實務上仍然接受或容忍雙重國籍的存在;最常見的情況便是父母分屬不同國籍的新生兒,其次是歸化取得他國公民身分;當然也有因與外國人結婚之配偶持有台灣國籍者。

我國《國籍法》對雙重國籍有著明確的規範框架。二0一六年《國籍法》修正後出現重大變化,為特定人才開啟新法;反映了政府在人才競爭與國家安全之間尋求平衡的努力!隨著全球化趨勢例外允許雙重國籍。

《國籍法》第九條規範了歸化的基本條件;歸化者通常需要放棄國籍,但法律也提供了例外情況。例如《國籍法》第廿條第一項明定規定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此項保留特定人員得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特別是第一項第五款還彈性保留「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此款已將陸配公民參政權專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而且非常特殊的立法技術,在第廿條第四項後段又加入「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顯然與第一項第五款呼應,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特別法,優先授權該法制定程序。

至於二0一六年修法時針對「國家忠誠義務」必然已做了最大考量!民進黨既已執政近十年,法律有其一致性體系,涉及的《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國籍法》三部法典皆未修法;內政部怎會一夕之間,將陸配憲法上的公民權巨大改變?

再者,從主要民主國家之公職忠誠義務來看,英國允許雙重國籍,也不因歸化取得國籍而限制一般公職之任職;且不限制國會議資格,例外為涉及國安、敏感情報的高階公務職。美國允許雙重國籍,不禁止歸化或雙重國籍者擔任多數公職。除總統與副總統須為自然出生公民外,國會議員、州政府公職、地方首長均無排除歸化者。

法國全面承認雙重國籍,一般公務員、國會議員完全無限制。主要考量在全面保障公民參政權,排除歧視性規範。德國近年逐步放寬歸化者可擔任各級公職,亦可選舉、被選舉;僅涉及國安考量採特別許可。日本原則不承認雙重國籍,但未限制歸化者可擔任國會議員。

《國籍法》第廿條僅及「外國人歸化」,不適用大陸地區人民,立法者已就大陸地區人民建立完整的特別法秩序,即應依《兩岸條例》統一適用,修改國籍法第廿條只是明確適用範圍,而非另外界定「非外國人」身分。既然立法權是立法院職責,當以立法院決議意見或修法結果為解決爭議之道!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國立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