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吳姓男子曾對十五歲女友性交,緩刑期間內擔任直排輪教練到某幼兒園,在廁所哄騙五歲女童閉眼,竟脫褲用生殖器碰她嘴巴,女童事後告知媽媽「看到、碰到教練的雞雞」;法院認為吳犯後否認,有妨害性自主前科又再犯,一、二審都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四年,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吳男一一三年一月十日到幼兒園教學時,在廁所遇見一名五歲女童,竟哄騙對方閉上眼睛,在自己的生殖器觸碰對方嘴唇猥褻,因女童察覺有異物張眼發現,還給了她一顆糖果表示不要告訴其他人這件事。後來女童母親來接她下課,女童就在車上拿出糖果給車上的二名姊姊看,說是教練給的,並表示自己有看到、碰到教練的雞雞,女童母親聽見驚覺異狀,報警提告。
苗栗地院一審時,吳矢口否認犯行;吳的辯護律師則稱,女童說吳男沒對她做不好的事,看到其生殖器沒什麼感覺,並稱從法律構成要件「猥褻罪難道不需要讓被猥褻的被害人感覺到這是一種猥褻行為嗎?」但女童身上完全看不到這個跡象,合理懷疑女童只是看到,應不是碰到或吃到。
一審指出,未滿七歲兒童為被害人者,因無合意性交的意思能力,如為性交,應論以違反意願性交,無成立合意性交可能;而猥褻行為同屬侵害性自主意思的犯罪,如對未滿七歲兒童猥褻者,因被害人無合意猥褻能力,當屬違反意願的猥褻行為,不採信吳及辯護人辯詞。
一審法官認為,吳利用教練機會接觸對幼童猥褻,犯後始終否認,沒有道歉、賠償,毫無悔意,態度不佳,且他已有二次對少女合意性交前科,這次竟於緩刑期間內再犯,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他四年。吳男不服上訴,仍否認猥褻,辯稱女童進廁所主動跟他要糖果,有跟她解釋糖果不是只給她,這樣會讓其他小朋友嫉妒,才要她拿到糖果不要炫耀。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女童在偵查時坦言,吳要她閉眼嘴巴就碰到其雞雞,張開眼就看到生殖器還聞到不好聞的味道,後來吳就給她糖果,並告知「不要告訴別人。」二審在比對相關證詞、幼兒園監視器畫面等,仍不採信吳辯詞,認為一審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誤,判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