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輕生控遭性侵 治療師判2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新北市衛生局林姓女職員於民國一0九年遭人檢舉涉及婚外情,在接受約談後墜樓輕生,生前她透過臉書揭露遭前雇主、廖姓物理治療所執行長性侵往事。全案經檢方重啟調查並起訴,一審法院判處廖男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二審高等法院審酌廖男已與林女家屬以新台幣三百萬元達成和解,改判有期徒刑二年。最高法院於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檢警調查與法院判決指出,廖男為某物理治療所負責人,林女曾為其旗下員工。民國一0六年九月間,廖男與林女及其他員工聚餐後一同返回宿舍,廖男違反林女意願對其性侵得逞。事後廖男為求林女原諒及避免報案,下跪道歉並謊稱已愛慕林女許久,承諾會離婚並與其交往。林女當時身心受創,經掙扎後為求息事寧人,遂答應與廖男交往,但廖男事後並未履行離婚承諾。

林女後來轉任公職至新北市衛生局服務,仍遭廖男持續糾纏。林女不堪其擾,透過他人告知廖男之妻張女,未料反遭張女提出妨害家庭告訴。林女因備受打擊,遂於臉書公開遭性侵過程,卻又遭廖男提告妨害名譽。民國一0九年六月,新北市衛生局接獲匿名檢舉,七月林女在接受衛生局人事室約談後,自衛生局大樓墜樓身亡。

全案初期,新北檢一度以查無具體犯罪事證,予廖男不起訴處分。案經台灣高等檢察署再議發回,檢察官重啟調查後認定,廖男涉犯強制罪及強制性交致被害者羞忿自殺死亡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法官認定廖男確有性侵之犯行,但考量林女遭性侵後曾與廖男交往,難以認定其輕生原因單純係因遭性侵所生之羞忿而致,所以未採納致人自殺之加重結果,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廖男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案件上訴至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廖男與林女家屬達成和解,同意賠償新台幣三百萬元並已履行部分款項,法官考量其犯後態度,改判有期徒刑二年。最高法院日前審理後,認同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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