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分持空氣槍、開山刀搶走1061萬 各判8年8月徒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高雄市劉姓、楊姓男子今年七月接獲線索,得知一名被害人剛收到鉅額款項,先開車到台中市西屯區一處社區前守候,待被害人出現即持空氣槍、開山刀抵住頭部、脖子,搶走一千零六十一萬的現金,警方獲報後二天將二人拘提到案,但僅追回十三萬,兩人雖坦承行搶,但對於贓款下落供詞不一。台中地院以二人危害治安重大,依加重強盜罪均判八年四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姓、楊姓男子今年七月六日晚十時多,接獲身分不詳暱稱「MU云端─馬云」通知,開車到西屯區一處社區守候,待被害人剛向人收取不明款項出現,就分持空氣槍、開山刀抵住被害人的頭部、脖子,搶走裡面放有一千零六十一萬現金的二個手提袋及一個背包後開車逃逸。

警方獲報進行查緝,七月八日分別將兩人拘提到案,並在劉男身上查扣現金十萬二千元;楊男身上則查扣到現金三萬三千二百元。

台中地院審理時,劉男表示自己拿到三百七十萬元,拿給「MU云端─馬云」一百二十萬元;楊男則稱,搶到錢後開車載被告劉男去找「MU云端─馬云」,由劉男交給「MU云端─馬云」三百二十萬元,剩下錢我跟劉男平分,我分到三百六十九萬元,但不知道為何劉男要這樣說。

因兩人在警方偵訊時,所稱分得的款項和法院審理時不同,且兩人所稱交付給「MU云端─馬云」的金額也不符,無法證明「MU云端─馬云」有獲得犯罪所得,法官因此認定兩人各分得五百三十萬五千元的犯罪所得。

由於劉、楊的辯護人請求法院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替二人減刑,中院認為,二人強盜所得金額甚巨,且其持空氣槍、開山刀,對社會治安、人命顯有危害,二人作案也無特殊原因,難認有何特別可原宥之處,不予以減刑。

法院認為,二人為私吞被害人持有的不明款項,當街強盜對社會治安嚴重危害,但考量其等坦承犯行、被害人未受傷等,然犯罪所得高達一千零六十一萬元,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判劉、楊均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