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歐珀涉詐助理費 確定交保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立委陳歐珀涉詐助理費遭貪污罪起訴,求刑二十四年兩個月。台北地院審理時裁定陳歐珀五百萬元交保,限制出境並電子監控。檢方抗告指陳在高虹安案爆發時涉串證,高院日前駁回確定。

台北地檢署指控,陳歐珀浮報多名公費助理薪資,作為辦公室零用金或供陳歐珀夫婦使用,總計詐領新台幣四一一萬多元;陳歐珀另收受業者賄款。

北檢依貪汙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洗錢防制法等罪起訴陳歐珀等人,並求處陳歐珀總計二十四年二月徒刑,併科罰金五百萬元。

案件由台北地院審理期間,合議庭裁定陳歐珀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另配戴電子腳環及個案手機。

北檢提起抗告主張,陳歐珀曾於高虹安案件爆發時,叮嚀當時的王姓助理「妳要保護我,我才能保護妳」,共犯徐慧諭等人也交代王姓助理銷毀國會零用金帳本的EXCEL電子檔,但北院竟認無勾串證人之虞。

北檢表示,陳歐珀深具財力,參酌其立委期間的政商人脈,面臨重罪之刑,可預期他有規避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的強烈動機,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抗告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郭豫珍審理,郭豫珍為高虹安等人涉犯助理費案的受命法官,五日駁回抗告,裁定書公布,主文為抗告駁回。郭豫珍等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認為,陳歐珀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既經原審詳細論述並採行全面的替代處分,抗告意旨對於原審的裁量並未具體指述有何裁量失當或違法,不足以撤銷原裁定。本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