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南市發生一起令人心痛的兩歲謝姓男童疑遭虐死案,謝姓生母與其同居人陳姓生父,因男童不服管教,長期施虐,最終陳男重擊男童腹部致其敗血性休克身亡。全案經法院審理,最高法院於日前駁回陳男上訴,依家庭暴力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十八年定讞;謝姓生母則因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一、二審均判刑二年確定,已入監服刑。
謝姓男童於一一一年間疑似遭虐待,同年四月曾被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安置,隔年七月才返回原生家庭,與謝姓生母、陳姓生父及胞姐謝姓女童同住於台南市中西區的平價飯店。
判決指出,三十一歲陳姓男子與謝女在男童返回後,認為其不服管教,多次施加傷害與虐待。從一一二年七月至十月,陳男以殘忍的手法施虐,包括在男童入睡前以棉繩綑綁雙手,甚至兩度用蓮蓬頭水管插入男童肛門灌水,徒手捏生殖器,並將男童身體伸至窗外威脅丟下樓,還曾以冷水沖淋、徒手或以器物擊打身體,導致男童身上有多達二十多處擦挫傷、瘀傷。
判決指出,生母謝女不僅曾對男童施虐,也放任陳男持續對男童凌虐。一一二年十月十八日,陳男用拳頭搥打平躺的男童上腹部二次,隨後再用手掌重壓同一部位。因此導致男童肝臟損傷及胃破裂,胃內容物流出約五百毫升於腹腔,引發腹膜發炎及敗血性休克。當晚,兒子最終宣告不治死亡。
台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陳姓生父有期徒刑十八年;謝姓生母則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二年徒刑,並已入監服刑。
陳男針對量刑提起上訴,他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並漏未審酌他尚有稚齡未成年女兒,請求法院輕判。
台南高分院二審認為,兒童權利公約並未干預法院依法量刑的職權,且兒童為父母應保護對象,不能作為父母違法行為後減輕刑責的託詞,因此駁回上訴。最高法院認定二審的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於日前駁回陳男上訴,全案判刑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