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市和平區長林建堂涉收賄589萬 判6年半定讞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前台中和平區區長林建堂遭控透過清潔隊員,向廠商收取回扣,不法獲利五百八十九萬餘元,台中地院更一審判林六年六月、清潔隊員謝震宇六年徒刑,分別褫奪公權五年、四年,不法所得沒收。台中高分院駁回林、謝上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全案定讞。

起訴書指出,林建堂擔任區長期間,聘僱謝震宇為清潔隊員,指派謝男辦理建設課相關業務。而林建堂因選舉、公關花費,對外積欠多筆債務。

一0八年間,林建堂得知和平區公所依前瞻計畫補助,將辦理數件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經與謝男商議後,由謝男代為向得標廠商收取決標金額百分之十至十五的回扣。

謝男陸續代林建堂向六家業者收取總計五百八十九萬元的回扣款,支應林建堂清償土地買賣債務、個人小額債務、公關費以及選舉花費等,台中地檢署偵辦後依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將林建堂等二人起訴。

台中地院一一二年六月間一審,判林建堂六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五年;依洩密罪判處謝男三月徒刑,就謝男所犯七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各判處五年一月至五年三月不等徒刑。

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發現原判決有瑕疵發回更審,台中地院更一審一一三年判決林建堂六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謝男判處六年、褫奪公權四年。

台中高分院審酌林建堂、謝男於偵查及審理均已坦承犯行,共同繳回所得財物,犯後態度尚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而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