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大法律系畢業的鄭姓實習律師被控酒駕在北市失速撞上停等紅燈的自小客車,造成高姓駕駛死亡。一審國民法官庭依酒駕致死罪判七年六月徒刑,上訴後,鄭男與被害人家屬以一千二百萬元達成和解,二審十日改判四年六月徒刑,可上訴。
檢方指出,鄭男於一一二年五月五日晚間七時起至隔日凌晨二時止,先後在台北市KTV與律師事務所同事參加迎新送舊聚會並飲酒。散會後,因不勝酒力而倒臥路旁。
鄭男於五月六日凌晨五時二十分許找到停放的自用小客車並駕車上路,欲返回文山區辛亥路六段住處,行經國道萬芳交流道往木柵路四段出口時失控擦撞路緣,車輛彈飛至對向車道,撞擊停等紅燈的自小客車,高姓駕駛送醫後不治。法院認定鄭男肇事時車速超過八十四公里。
國民法官庭認定,鄭男出庭仍爭執酒後駕車意圖,辯稱因工作需要應酬才喝酒,且未以同理心對待被害者家屬,在家屬不願和解情況下仍匯款三百萬元,意圖迫使家屬接受,判處七年六月徒刑。
案經上訴後,鄭男態度逆轉,積極向被害人家屬表示悔意,於今年二月以一千二百萬元與家屬達成調解並給付完畢,請求高院依刑法情堪憫恕條款減刑。
高院審理後認為,鄭男酒後在車流量較大的交流道疾駛致車輛失控害命,對家屬造成永難彌平損失,犯罪手段及惡性甚大,不符情堪憫恕減刑要件。但審酌鄭男已積極表示悔意、支付一千二百萬元和解金,現從事補習班行政職工作且年齡尚輕,本於對國民法官參與科刑評議之高度尊重,僅就原審未及審酌調解給付部分改判四年六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