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斃女友辱屍 憲兵判無期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憲兵許俊傑因不甘與同為軍人的劉姓女友分手,於一一三年五月前往劉女新北市住處談判未果,憤而將其勒斃並汙辱屍體。一、二審皆依現役軍人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於十一日駁回許男上訴,全案定讞。許男確定將面臨終身監禁,並褫奪公權終身。

根據判決書與調查資料,十九歲的許俊傑與劉女原為高中同學,畢業後雙雙入伍並分發至憲兵指揮部,因朝夕相處進而交往。然而許男因控制慾過強,雙方於一一三年五月十六日協議分手。許男懷疑劉女另結新歡,於同月十八日前往劉女家中試圖挽回感情。談判破裂後,許男情緒失控,徒手掐住劉女頸部致其窒息死亡,確認斷氣後更毆打死者頭部五次,並兩度對遺體進行汙辱。

犯案後,許男持劉女手機假冒其名義,傳送訊息給軍中同袍及同住劉女胞姊,試圖掩蓋死訊。劉女胞姊隔日察覺異狀,雖收到妹妹手機回覆「再等等」,但敲門無人應門,隨後收到許男傳訊告知「妹妹死了」。胞姊衝入房內發現劉女已無生命跡象,警方獲報趕抵現場將許男逮捕,許男一度持刀自殘遭制止。

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審理時,許男雖坦承犯行,甚至曾致信檢方請求駁斥辯護律師的從輕量刑辯詞,但在量刑方面,劉女父親請求判處死刑,母親與手足則求處無期徒刑。國民法庭認定許男手段凶殘,造成家屬難以抹滅之傷痛,惡性重大,依現役軍人殺人等罪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件上訴至高院後,許男態度轉變,主張案發時曾委託劉女胞姊「代為自首」,並引用司法院量刑系統數據指一審判刑過重,且強調自身罹患身心症求輕判。

但高院調查認定,劉女胞姊當下係為救護撥打一一九,並非受託報案,且是陳述目睹狀況,不符自首要件;精神鑑定報告也顯示許男犯案時無辨識能力降低情形。高院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法院於十一日駁回許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