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市保欣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慶士,因進口中國大陸產製辣椒粉被檢出含有致癌物「蘇丹紅」色素後,仍隱匿資訊持續販售予下游廠商,遭檢方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起訴。一審法院原判決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十八日宣判,認定劉男明知產品有毒仍故意販賣,構成詐欺及食安法重罪,改判有期徒刑六月且不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新台幣兩百六十萬元,保欣公司則遭科罰金三百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法院判決與調查事實指出,劉慶士於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以保欣公司名義,向中國大陸天慧公司訂購由河南省三禾藥業公司製造的紅辣椒粉共計一萬三千公斤。保欣公司隨後將其中三千公斤辣椒粉售予小磨坊國際貿易公司。小磨坊公司自行送驗後,發現該批辣椒粉含有違法「蘇丹色素三號」,隨即於同年十二月十三日通知保欣公司並辦理退貨。
高等法院審理發現,劉慶士在接獲小磨坊公司退貨通知後,已明確知悉該批辣椒粉含有害人體健康的蘇丹紅色素,卻因認為其他廠商不會自行檢驗,為求順利售出以賺取利潤,竟未依公司機制進行複驗,也未將產品含毒之重大交易資訊告知下游廠商。劉男隨後將其中二十五公斤辣椒粉出貨給濟生公司作為樣品,另將兩百公斤以每公斤一百二十五元價格賣給沅哲公司。直至濟生、沅哲兩公司後續得知產品含毒,才緊急封存或退貨。
針對劉慶士辯稱誤賣是因「庫存管理疏失」,高院合議庭不予採信,認定其行為已構成刑法詐欺取財未遂罪及食安法販賣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食品罪。高院指出,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僅依過失犯食安法判刑且諭知得易科罰金,未考量劉男具有故意犯意及其對食品安全與下游廠商商譽的危害,量刑顯有不當。
高院審酌劉慶士長期經營辣椒粉進口,明知蘇丹紅對人體有害,卻在遭退貨後仍執意轉賣,惡性非輕。考量劉男雖坦承客觀犯行,但尚未賠償被害人損失,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