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吳姓女子在去年騎機車紅燈右轉,警方攔查告發,吳女除罵警「米蟲」、「要不要臉」等語之外,還騎機車衝撞警員,釀警員受傷,吳女被依妨害公務罪起訴,一審審理時,吳女否認犯行,強調警察捏造職務報告、驗傷報告,密錄器影片經剪接,未獲採信,判刑六月,吳女不服上訴,二審駁回,維持原判。
吳女在去年三月底時,騎機車行經苗栗市中正路、寶樹路交岔路口,因違規紅燈右轉中正路,警員前往攔查,告知違規,吳女先辱罵警員「要不要臉」、「米蟲」等語,接著再走進一旁店家內,警員跟進店家後,女子又走出店家,警員要開單時,吳女騎機車衝撞警員,釀警員左手腕、左手背、左膝挫傷,被依妨害公務罪起訴。
苗栗地院審理時,吳女否認犯罪,辯稱警員的密錄器影像檔案是剪接、醫院診斷證明書、職務報告等都是偽造的。法官勘驗警員密錄器影片後確認,影片錄影畫面皆有時間、連續攝錄未中斷,也無畫面消失、呈現空白或黑影,吳女犯行都有證據佐證,不採信其辯詞,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十八萬元。
吳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仍主張我沒有闖紅燈,也沒有打罵警察,是警察胡說八道全部杜撰虛構,手已經殘廢多年,沒有能力打人,個性也不會跟人家打架或亂罵人。
二審勘驗本案相關證據後,仍認定吳女犯行明確,犯後還否認犯行,沒有反省,無端耗費司法資源,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上訴無理由,駁回吳女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