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騰鷂
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憲法法庭作成一一四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部分大法官竟主張: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其職權與人數等組織事項,對於「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則刻意保持沉默,既未明文規定,也未要求應依據法律為之。因此,大法官得基於所謂「程序自主權」,在必要時不受《憲法訴訟法》拘束,以便客觀宣示憲法內涵。
此一論述表面上高舉憲法,實質上卻是在以憲法之名,行自我授權之實。因為它公然無視憲法第一七五條第一項的明文規定。該項清楚指出:「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這並非可有可無的技術性條文,而是法治國的核心命令:凡涉及憲法制度的實際運作與權力行使,只要有程序具體化的必要,就必須交由法律來規範,而不是交由行使權力者自行決定。
徹底顛倒法治國的基本邏輯
換言之,憲法未細寫程序,從來不是授權法官「自行決定要不要守法律」,而是要求立法機關以法律補充程序,使憲法權力得以在可預測、可檢驗的框架內行使。《憲法訴訟法》的制定,正是為了回應這一憲法要求,確保憲法審判權不是一種無邊無際的自由裁量,而是一項依法行使的公權力。
將憲法明文規定刻意說成「憲法沉默」,再從「沉默」中推導出「程序自主」、「不受法律拘束」,這些大法官不只是牽強附會,而是徹底顛倒法治國的基本邏輯。因為在任何一個正常運作的法治國家,都不存在不受程序法拘束的法庭。
違法的法庭沒有合法審判權
民事法庭審理案件,必須依《民事訴訟法》;刑事法庭判人有罪,必須依《刑事訴訟法》;行政法院審查政府違法,必須依《行政訴訟法》。少年法庭、勞動法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也各有其專屬的程序法,無一例外。原因很簡單:沒有依法定程序組成與運作的法庭,就沒有合法的審判權。這不是高深理論,而是法律系一年級就會學到的法治常識。
特別是,憲法法庭的裁判效力更高、影響更深,動輒使法律失效、重塑權力結構,理應受到比一般法院更嚴格的程序拘束,而不是成為程序法的例外地帶。然而實務上卻恰恰相反:憲法法庭過去對人民聲請憲法救濟案件,經常以「程序不合」「要件不足」「未依法定方式提出」等理由拒於門外;但當程序法開始用來約束大法官自己時,卻突然被說成是「不當法律拘束」,甚至被指為「妨礙憲政運作」。
憲法法庭公信力已迅速流失
程序在人民身上是銅牆鐵壁,在大法官身上卻成了可以隨時拆卸的柵欄。這種赤裸裸的程序雙標,正是憲法法庭公信力迅速流失的根本原因。
更令人震驚的是,本案判決竟進一步主張,對於依法拒絕參與評議、持不同法律見解的大法官,可以不計入「現有總額」人數,從而以較少人數成立憲法法庭並作成裁判。此一作法,形同由多數大法官自行決定「誰算是大法官」,只要不配合評議,就可以被視同不存在。
這不僅徹底顛覆憲法所設的大法官人數制度,更直接摧毀審判權合法性的基礎。若法庭可以先排除不同意見者,再來湊足人數作成裁判,程序正義即告死亡,裁判也不再具有正當性可言。
值得我們警惕的是,若容許憲法法庭以「案件重要」「憲政危機」為由跳過法律程序,甚至以排除異議者的方式「自我成庭」,那麼整個司法制度都將失去最後的底線。下一步,是否任何法院都可以主張「情況特殊」而不守程序?一旦「重要性」可以凌駕法律,則程序正義勢必全面潰散。
司法權背離法治釀憲政衝突
正是在此背景下,國民黨黨團宣布將於國會提案譴責五位大法官,並進一步向法院告發其涉嫌枉法裁判罪,引發社會關注立法權與司法權是否正面衝突。然而,真正應被追問的,不是國會是否「干預司法」,而是司法權是否已先行背離法治,迫使憲政體制進入衝突狀態。
必須清楚指出,司法獨立並不等於司法免責,權力分立也從來不是權力豁免。當司法權公開宣稱可以在「必要時」不受法律拘束,立法權作為民意代表機關,自然無法再保持沉默。今日的憲政危機,不是立法權挑戰司法權,而是憲法法庭以「程序自主」之名,自我擴權,親手動搖了法治國的根基。
司法的權威,從來不是來自無限擴張,而是來自自我節制;憲法的尊嚴,也不是來自法官自我授權,而是來自依法行使權力。所有法庭,都必須依程序法審判;所有法官,都必須受法律拘束。憲法法庭若自外於此,只會讓人不得不沉痛地感嘆:白目大法官,正在引爆一場真正的憲政危機!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