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內政部公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規範新建、增建等建物的建築面積若達一千平方公尺、約三百坪以上,應設太陽光電,且光電設備在颱風期間至少要能承受十七級強陣風,同時排除宗教殯葬類等四類建築。實施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內政部與經濟部十九日會銜公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規範新建、或增建時增加的建築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建物改建時變更屋頂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每二十平方公尺應設置一瓩。
國土署官員解釋,採認「建築面積」是指建築物實際占用地面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積,簡單來說就是「一樓占地面積」通常會比「屋頂面積」更大。
標準也規定,適用建築物範圍指A類(公共集會類)、B類(商業類)、C類(工業、倉儲類)、D類(休閒、文教類)、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G類(辦公、服務類)及H類(住宿類)為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建築物。
這項標準也排除四類建物,首先是考量傳統信仰、殯葬文化建物特殊性,排除E類(宗教、殯葬類)建物;第二,考量公共安全與危險性而排除I類(危險物品類)建物;第三,排除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因構造、使用用途特殊或其他情形,顯然不宜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第四,排除受光條件不足的建物。
規範明定,考量近年極端氣候頻繁,且台灣易受颱風侵襲,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多設置於高樓層,承受風力更強,因此明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在颱風期間必須可以承受至少十七級強陣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