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謝先生問:友人陳先生住嘉義縣,他向另名友人台南市王先生借款新台幣五十萬元,借據上並約定雙方就借款如有訟爭,則合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請問一,王先生向陳先生聲請支付命令,要求返還五十萬元,要向哪個法院提出?二,如果陳先生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之後訴訟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審理?
答: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一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既然規定「專屬」,就不得以合意變更支付命令聲請之法院,因為債務人陳先生住在嘉義縣,所以王先生向陳先生聲請支付命令,要向嘉義地院提出才合法。一般民眾容易誤解借據上約定就借款如有訟爭,合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而直接向台南地方法院提出,但這是不對的,應特別注意。
二,民事訴訟法第五一六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陳先生於支付命令送達二十日內向嘉義地方法院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又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九條又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既然已視為起訴,而借據上並約定就借款如有訟爭,合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換言之,亦即嘉義地方法院只能裁定將案件移送台南地方法院,之後雙方借款糾紛,則由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
最後要提醒謝先生,支付命令管轄法院可能與借款爭訟合意管轄法院不同,一般民眾容易誤解,應該特別注意。
(作者∕法律扶助金會嘉義分會會長林春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