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基隆市東岸商場營運權爭議纏訟多時,原營運廠商大日開發有限公司因不滿基隆市政府未優先續約,提起確認優先定約權存在訴訟,一審遭判敗訴後上訴,高等法院於二十三日宣判,認定市府對於是否續約仍享有裁量審核權限,駁回大日公司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源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大日開發與基隆市府簽訂「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契約」,約定由大日公司負責營運東岸立體停車場及附屬事業商場等資產。大日公司其後與服裝股份有限公司(NET)簽訂租賃契約,由NET進駐經營。雙方於一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再次簽約,調整委託營運資產內容,營運期間自一一0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大日公司主張其營運績效評分符合良好標準,於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向市府提出優先定約申請,卻遭市府以資產總檢查書件不完整、未提出資產現況檢查結果、近三年財務狀況資料僅有片面數字而無佐證、商場增建物未完成第一次登記等理由,通知審查結果為「不通過」。大日公司認為市府以無關因素恣意拒絕其行使優先定約權,遂提起訴訟。
基隆市政府則主張,大日公司經營績效縱屬良好,並不當然取得優先定約資格,市府對於續約與否仍有裁量空間。一審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依契約約定,營運績效經評定良好僅得「申請」優先定約,並非因此取得優先定約「資格」,判決大日公司敗訴。
高院二審維持相同見解,指出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規定,市府審核優先定約申請時,有權要求大日公司提出資產總檢查相關資料及申請日前至少三年財務狀況資料。高院認為,大日公司所提財產清冊未含商場部分,且各商家營運收入整理表無任何財務表冊可資參照,市府無從評估資產現狀及公司財務狀況。
此外,高院表示,大日公司於第一份契約期間即承諾營運期滿後將闢建完成商場無償移轉予市府,市府將此列為審核項目實屬合理。經審查後,市府通知不予優先續約並無違法情事,因此駁回大日公司上訴。全案後續經重新招標,由微風集團得標接手營運東岸商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