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持兒少性影像二審獲緩刑 高檢不服提起上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藝人黃子佼涉嫌購買並持有大量兒少性影像,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於今年十一月底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台灣高等檢察署二十四日提起上訴,認為黃子佼行為對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侵害甚鉅,不宜宣告緩刑,全案將進入第三審。

高檢署指出,提起上訴的主要理由,是黃子佼的行為對兒少身心健全發展造成重大侵害,僅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完畢即予緩刑,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的違法。二審判決認定黃子佼無故持有三十七名兒少共二千三百四十一個性影像,另因無法確認十位兒少共五百零三個性影像的拍攝者與被拍時年齡,此部分未論罪,退回檢方另行處理。

全案緣於黃子佼被控自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註冊為「創意私房」論壇會員並付費下載兒少性影像。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收集處理個人資料罪」論處,刑度提高為一年六月,並宣告緩刑四年,條件是須提供一百八十小時義務勞務與接受三場法治教育。

檢方最初起訴的法條,其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二審改依個資法論罪後,因該罪法定刑最高為五年,使得案件得以再上訴。高檢署強調,黃子佼持有影像的受害者人數眾多,其中年紀最輕者僅十、十一歲,其行為對兒少權益侵害嚴重,緩刑宣告是否適當,有待最高法院審酌。

目前全案已因高檢署上訴而進入第三審程序。關於二審中因證據不足未論罪的五百零三個影像,則已由法院退回,將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