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萊豬醫師槓台南高榮提國賠 台南高分院駁回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前高雄榮總台南分院精神科醫師蘇偉碩控訴遭院內人員語言暴力,高榮台南分院反予以記過處分,全案經審理後撤銷,後蘇偉碩主張名譽受損提起國賠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六十萬元,一審判處蘇敗訴,蘇不服上訴二審,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駁回蘇偉碩國賠上訴,不得再上訴。

蘇偉碩前主張在一0八年任職高榮台南分院精神科醫師期間,遭遇同科醫師語言暴力行為,依規定通報院方,但院方考績會認其違反自我約束公約紀律,以「妄控攻訐他人言語暴力,損害他人聲譽」為由對蘇記一大過處分,大過雖經保訓會撤銷,但院方後續改記蘇兩過,並以蘇違反「精神科醫師自我約束公約」內容,將蘇考績列為丁等免職。

就院方記大過部分,蘇偉碩指控院方公務員行使公權力進行相關考績程序中,未一一審酌對其有利及不利事實,侵害其名譽致其受非財產上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六十萬元。今年四月一審駁回蘇國賠請求,蘇不服一審判決再提出上訴。

台南高分院審理認行政處分作成涉及事證判斷與法令解釋,本身即具有主觀性,若沒有明顯違常的錯誤或其他不法行為,即便受處分人循行政爭訟程序聲明不服,而為上級機關或行政法院為相異認定而推翻,也不能因此認定執行行政處分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也不應據此負國賠責任。且行政處分是否適當與承辦公務員是否侵權原屬兩事,本件應判斷院方有無故意或過失、有無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等。

台南高分院審酌院方公務員記一大過處分具有法規命令依據,無逾越權限行為,難認處分行為不法,雖經保訓會撤銷,也不能就處分遭撤銷就認院方有故意或過失侵害蘇法益,認蘇偉碩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判決確定,全案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