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父親於女兒九至十四歲五年間,以教導「保護身體」為由,以徒手方式觸摸隱私部位方式猥褻,五年間猥褻至少十次,大女兒也目睹過程,即便妹妹明確表示「不要摸我」,父親仍不顧反抗以狼爪上下其手。檢方調查後審酌父女三人證詞,認狼父涉對未滿十四歲孩童強制猥褻,對之提起公訴。
檢警調查發現,該明父親於小女兒四年級起,一0七年九月至一一二年五月間,在台南市的租屋處中,違反小女兒意願以手撫摸女兒的胸部、大腿內側及外陰部等處,小女兒也清楚記得最後一次是睡夢中被父親摸醒,要父親走開、不要摸,還因此哭泣。
大女兒證詞表示,其也曾目睹父親利用妹妹睡覺時,以手觸碰胞妹身體或下體等,妹妹小學五、六年級時,還對其表示「想穿長褲,不然又會被爸爸摸」等,也表明不喜歡爸爸這樣碰觸。經清查,小女兒於九至十四歲間至少為父親強制猥褻九次,滿十四歲後遭以同樣方式強制猥褻一次等。
父親於調查期間表示,「有從後面環抱女兒、應該是有碰到她的胸部」等,檢警經偵查後,就被害人小女兒、證人姊姊二人證詞,認父親涉對未成年女兒猥褻,全案偵結後依涉對未滿十四歲孩童強制猥褻罪、強制猥褻罪等提起公訴,全案後續由台南地方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