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三十日三讀修正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嚴懲高額詐欺犯罪、提高詐騙刑責,並增訂禁奢條款;詐欺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後自首,且從自首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的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主要聚焦在加重處罰、加速攔阻詐欺金流與加強被害人保護等三大面向。首先,在加重處罰方面,下修高額財損詐欺犯罪金額,使被害人財損達一百萬元,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訂財損達一千萬元層級,同時提高財損達一億元法定刑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內政部說明,為遏止詐團吸收未成年人、八十歲以上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也增訂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規定,大幅加重詐欺犯嫌刑責,提高犯罪成本。
其次,在加速攔阻詐欺金流方面,金融機構及虛幣業者將加強跨業照會、聯防通報與建立跨機構科技分析平台,迅速阻斷詐團不法金流,減少詐團犯罪報酬。另授權由司法警察機關與業者合作,共同攔阻疑似被害人,降低民眾財產損失。此外,也擴大警示帳戶、帳號發還剩餘款項的適用範圍,以利被害人早日取回財物,使人民有感。
內政部強調,最後,為加強被害人保護,修正自首及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須於六個月內先支付與被害人和解或調解全部金額,再由法院依個案審酌是否減免其刑。另外,詐欺犯罪行為人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害或調(和)解金額前,如有豪奢行為,法院於量刑時將作為科刑輕重標準。
內政部將盡速與相關部會研議配套措施,以落實執行修正內容,也會持續精進各項防制作為,藉跨部會合作與公私協力方式,從技術面及法制面加強防制詐欺犯罪發生,守護民眾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