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備受社會矚目的國民黨「三中案」(中視、中廣、中影)及舊中央黨部交易案,歷經多年司法纏訟,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針對涉案的前立法委員蔡正元做出二審宣判。高院維持一審台北地院見解,認定蔡正元身為阿波羅公司負責人,卻將公司資產視為私有,涉犯業務侵占罪事證明確,駁回其上訴,維持有期徒刑三年六月。高院在判決理由中特別指出,關於業務侵占及背信罪的部分,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意即蔡正元此部分刑期已告確定,須入獄服刑。
回顧全案緣起,前總統馬英九、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等人,因處理國民黨產三中交易案,遭檢方指控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導致國民黨損失高達新台幣七十二億餘元。台北地方法院在一審時判決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三人均無罪,但認定從中影交易案中衍生出的案外案,即蔡正元擔任中影董事長及阿波羅公司負責人期間,涉嫌侵占中影減資款,判處蔡正元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以及違反商業會計法判處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高等法院在審理後認定,蔡正元利用阿波羅公司作為中影股權交易平台的機會,因個人資金需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阿波羅公司帳戶內的款項侵吞入己。根據法院核算的數據,蔡正元侵占金額總計高達新台幣兩億八千零三十二萬七千九百八十三元。此外,蔡正元為掩飾犯行,故意遺漏會計事項,導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不僅違背身為公司負責人的任務,更損害公司股東權益。
針對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二審判決出現些微變更。一審法院原宣告沒收蔡正元全數犯罪所得兩億八千0三十二萬餘元,但高等法院調查發現,遭侵占的款項中,有四千一百一十三萬元實際上是由蔡正元之妻洪菱霙無償取得。基於刑法沒收新制的規定,高院撤銷一審沒收判決,改判沒收蔡正元兩億三千九百一十九萬七千九百八十三元,其餘四千一百一十三萬元則向洪菱霙宣告沒收。儘管沒收對象增加一人,但兩人合計應沒收的總金額仍維持不變。
高院合議庭在判決理由中強調,蔡正元觸犯業務侵占、背信及故意遺漏會計記載等罪,犯罪事證已臻明確。雖然蔡正元始終否認犯罪,主張款項是用於公務或償還債務,但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說服法官。
針對外界關注的法律適用問題,高院指出,蔡正元所犯業務侵占與背信罪部分,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列舉案件,經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因此該部分判決確定。至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判處六個月徒刑部分,因不屬於限制上訴範圍,蔡正元仍可依法提起上訴。全案關於馬英九等人的後續司法進度,仍待法院進一步審理釐清。